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第1篇
孙亚年(),男,江苏淮安人,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教育与社会法学。
摘要:通识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人,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意向主要是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务性工作,是典型的社会科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学专业学生如何成长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的人才,如何在高校本科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大背景下寻求自身的准确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通识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趋向
通识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人,而作为文科的重要专业类型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之后主要从事的是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公司、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务等司法实务性工作,是典型的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目标。在通识型教育人才的培养理念下,研究法学专业学生如何成长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的人才,如何在高校本科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大背景下寻求自身的准确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学专业就业前景背景分析
近年来,高校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根据中国_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就业蓝皮书《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2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包括动画、法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与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等相关专业,其中曾一度被认为是铁饭碗的法学专业不幸被亮红牌警告。当前的就业形势本就严峻,而被亮红牌警告,法学专业就业前景仿佛进入了寒冬,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行情更加不被看好。
高等教育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和近几年连续的扩招,使得高校本科生毕业人数一年比一年高。十年前,一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基本上都有机会进入公、检、法,即使不能到司法机关工作而从事法律实务相关的工作也不会很难。十年后的今天,即使竭尽全力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国家司法机关已经成为不可能。即使想成为一名律师,通过司法考试也成为必须。当前,包括极少数知名大学法学院的法科学生在内,都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前景如何值得我们思考。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趋向大体可以分两类,即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前一类的学生就业时,即从事法律职业,他们有的选择公检法,有的选择做律师,有的选择去公司企业做法务等,而后一类的学生就业时,即转行从事非法律职业,多是因为在其他行业有一技之长,或是其他的能力突出,能够适应非法律职业的需要,比如,英语能力突出时,选择去外企工作;个人公关能力突出时,可以去从事公关等。这类学生的毕业趋向大体和法学专业无关。我们不做深入探讨,下面我们对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的毕业趋向做点探讨。
二、法学专业就业趋向具体分析
(一)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一:律师
律师行业向来是学生选择法学作为专业的驱动力,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律师作为职业,一方面是做律师能在实践中将已之所学加以运用,另一方面,丰厚的收益也吸引着他们纷纷加入律师行业。然后,有关报告显示,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去律师事务所就业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具体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律师招聘也要求应聘者具有法律职业从业资格,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努力的重要目标之一;二是我国目前的律师事务所大部分是合伙制、合作制,注重利润最大化的他们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而缺乏长期培养、长效用人机制,没有人才储备的积极性;三是律师行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许多毕业生经过十多年的学校生活,对直接踏上社会有一定的内心恐惧感,思想准备不足,望而却步。不难发现,作为一个刚踏出高校大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即使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了法律职业从业资格证,但往往因为缺乏扎实的实务经验,光有空头理论知识,而被律师事务所拒之门外。
尽管困难存在着,从事律师执业仍然是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重要的求职意向。在目前就业压力明显较大的综合社会背景下,法学准也本科生可以考虑去律师事务所,先从律师助理做起,从简单的法律实务工作做起,跟着业务经验丰富的前辈师傅,虚心学习,在点滴中积累进步。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入世后,涉外的的案件越来越多,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讼业务,对于英语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那么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学好英语,特别是法律英语,即使没有扎实的业务经验,但是突出的英语能力也会为律师事务所锁垂青。
(二)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二:公务员
国考热、公考热是近年来高校毕业生聚焦的重要焦点之一。公务员历来是应届毕业生毕业择业的热门选择,其不凡的地位、稳定的收入、完善的保障机制、还有定期的培训进修机会,吸引了众多毕业大军投入公考的行列。而每年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放榜的职业需求显示,对于法学专业的需求量依然很大,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机关是非常理想的选择。而其中公检法机关对于专业要求特别高,不仅要求是法学专业,而且基本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当然对于尚未通过司法考试的毕业生来说,也不是一道坎拦死的,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建设,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进一步强化,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官检察官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提供保障。特别是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基层法院建设的需要,法律人才短缺现象严重。因此,我们鼓励毕业生通过公考进入司法机关,在业务实践中,强化理论知识,早日通过司法考试,从而迈上更高的台阶。另外,除了司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也纷纷需要法学专业的人才,而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限制要求,也成为了众多公考的毕业的选择。
(三)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
完全专业对口的进入律师行业、或者进行司法系统的公务员职位,只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的一部分。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也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一项热门的选择,通常,民商法和国际法这样的热门专业社会需求更大,就业也相对较好,但热门的专业意味着应聘人数较多,竞争也更激烈。通过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帮助单位解决法律纠纷或是处理实务,也是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很好的途径。然后这一类工作和从事律师职业一样,一般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除了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从业资格,还要求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和实务经验。而对于刚出校门的毕业生来说,着实是不小的困难。一方面,单位需要具有扎实的实务经验的人才;另一方面,刚出校门的本科生恰恰缺少社会实务经验。此外,现今的单位越来越多的需要复合型人才,除了基本的法律技能外,还需要外语能力和公关能力等。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除了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多通过社会实践、法务实习或是课外充电来全面完善自己的技能,丰富自己的经验。
三、结语
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第2篇
关键词: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问题;对策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系统化工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学在职业类院校的定位应该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培养的是处于基层和服务前沿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来看,我们逐步完善着专业的设置,朝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三年学习成果检验手段之一的毕业论文环节却存在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五)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
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学生之所以会出现在论文基础资料检索时途径过于单一的问题,一方面同他们的惰性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教师的指引和学校资源平台的不完善。我们的图书馆中专业课程图书的存量不足和网络资源平台数据的更新不及时也是制约学生资料收集的原因之一。为此,索引知识的技能培训在论文写作前是必要的,另外,还需加大学校在教学资源上的投入力度,引进先进的资源平台并对学生适时免费开放。换言之,完善的“后勤”可以使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上述毕业论文写作改进对策并不能涵盖高职法律专业在这一环节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我们在高等职业院校教学环节完善上还要付出不懈的努力,实现学校教学和社会实践需求的“无缝对接”,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第3篇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 就业市场 司法考试 论文论文摘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并和通识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教育在厘清法学教育性质上的基本要求。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应该和就业市场相结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部2008年6月发布通告,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至此,关于在校生能否参加司法考试的争论告一段落。同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再度成为讨论的焦点(本文的法学教育指法学本科教育)。新中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通识教育为主,教师的授课方式多为单一的演讲式,授课内容以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成文法的具体规定为主。虽然也有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和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内容,但主要目的也是配合理论知识的讲解,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不强,毕业后适应法律职业的时间比较长。在传统上,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对法学教育造成了很大冲击。用人单位对法科毕业生评价不高,法科毕业生就业日益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何去何从,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关注。 二、法学教育是怎样的性质 关于法学教育的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主旨的职业教育,因而偏重司法知识的传授、专业技能的训练。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从本质上看是~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当然还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兼具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两种性质。 实际上,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即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两种性质。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出现这两种偏差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其实首先是培养法律人的教育,它的职业教育性质是第一位的。从中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任何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都难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尽管现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为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还需要补充一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有人以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都是甚或大多都不会进入法律职业,因此没有必要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持这种认识者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和事实,即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不成其为法学教育,其培养的人才,也就不是法律人才了。在这一点上不少人把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混为一谈了。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而不是培养其他方面的人才。从时代发展的宏观背景上观察,进入21世纪,法学教育承担的时代任务:一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同时,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二是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三是适应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四是必须坚持不懈地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五是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和参加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研究、决策咨询、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法律援助活动等等。可见,法学教育主要是教授法律 知识和培养法律素养。如果法学专业还要教授其他很多知识,那大学还要其他专业干什么呢?法学也就不成其为法学专业了。当然,作为大学普通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还具有通识教育的性质。大学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具有良好交往能力、自由思考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以及健全的人格和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精英。因此,在注重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通识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有怎样的评价 (一)比较视野中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在美国,只有通过了美国律师协会评估的法学院(约有168所大学)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没有通过评估的法学院其毕业生没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美国律师考试的通过率高达60%一70%,考试的次数不限。美国不以通过律师考试的通过率来评价法学院,而是以法学院毕业生就业初年的工资高低来评价。这种评价有些类似美国商学院的评价,职场第一年的工资指标同样反映了市场对毕业生的评价。 德国的司法考试是开放性的,无论是否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都有权利参加。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要先参加一次预考,通过预考的人方可参加司法考试。德国的司法考试有两次,第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30%一40%左右,第二次考试的通过率高达70%一80%。英国的法学院直接接受高中毕业生,经过三年的法律专业训练后,就可以获得毕业文凭。但是要从事律师执业的话,就要进入第四年的司法实践课程的学习,结业考试通过者获得英国的普通律师资格(小律师)。如果要从事大律师执业(出庭律师)还要进人大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出师”后才能独立执业。 上述各国的司法考试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职业市场对于人才需求和评价成为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评价,进而成为对法学院的评价,而评价的标准是看其是否适应市场的导向。对于培养未来司法专业人员的大学法学院来说,不能不考虑这种职业市场的导向。 (二)我国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统一司法考试的施行,已经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是一个市场化的指标,无论我们主观是否接受都无法改变。在司法统一考试之前只有律师考试,这对于法学教育的办学方向影响并不大,因为那时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从事律师职业的比例不超过20%。司法统一考试以后,进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行工作都必须首先通过此考试,法学院系的学生不得不重新考虑毕业后职业选择的资格条件了。法律专业学生要取得这种考试的好成绩,就必须注重部门法应用性知识的学习。学生们的这种职业需求必然影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进而影响教师的教学设计和方法。 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一直是非判例法的教学体系,司法实践的内容不容易进入课堂。法学教学更趋向于法学理论与法学史论。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不是以案例为主体的教学体系,即使有少部分法院公开的判例,单从判决书上也不能获得法律推理的信息,再加上法院的判决书往往缺乏法律推理论证过程,缺乏说理内容,并不表述法律与事实内在的沦证逻辑。所以,判决书也只是教学的边缘部分,教学的中心是理论知识和史论资料,学生的学习也集中在这方面。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经验,律师处理案件的操作技巧都只有等到学生毕业参加了实际工作以后,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实践补课了。虽然,我们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过程中也有“实习”的设计,但是由于经费有限,实习往往不能达到课程设计的要求,有些时候有的法学院系甚至让学生自己找实习的单位,其中不乏“放羊”的情况。实行司法统一考试后,职业入门的门坎提高了,职业市场的要求与现行的法学教育体系之间的矛盾更加突显出来。就业市场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而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却无法提高学生的通过率,这样就不可避免造成了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评价不高,而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成为了就业市场评价法学院的风向标。 四、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改革法学教育 现在很少有人主张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应试教育成了众矢之的,谁都不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但是,有过教育经验的老师都知道,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讲,没有真正严格的考试,他们难以学到真正的东西;没有严格的考试,国家和各用人单位无法选拔出真正的人才。高考30年的巨大成就已经证明虽然考试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一种评价人才的制度它是最不坏的制度。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一)课程与教学方法的改革。第一,减少法学类必修课和限选课,增加若干通识课程和选修课作为替代。法学类必修课可以开设教 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定的l6门核心课程,通识课需要保质保量,选修课可以涵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各个领域。通过这种课程安排,既重点突出,能够满足专业化训练的需求,又能帮助学生形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第二,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课,定期举办模拟法庭,要求一定时间量的实习。传统法学教育存在严重“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学生不能学以致用,结果常常纸上谈兵,进入社会很难找到方向。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等课程,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全过程跟踪处理真实案件,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检验所学知识,克服知识分学科讲授导致的“碎片化”问题,培养综合能力(如沟通交往能力、信息收集应用能力、文书撰写能力、辩论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这种作用。实习可以放在高年级,要求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同类机构中进行。第三,提倡和推行案例教学法。目前法学院校基本采用老师讲解、学生听课做笔记的授课方式。老师是教育的主导者,尽管师生会通过问答方式进行一些沟通,但学生常常只能被动接受现成答案,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环节。久而久之,难免导致法科学生“有(书本)知识没常识”,“有知识没见识”这样尴尬的现象。难怪有实务部门的人士尖锐地指出,目前法科毕业生多数是次品。矫正现状的一剂良方是在部门法讲授中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训练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把教育重心放在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导向上。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聘请法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士担任主讲教师。 (二)教育理念的更新。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实际经验的学习并重。我国大学法学院系学生大都来自高中,知识学习已经在高中阶段有了较好的基础。进入大学法学院系后,学生自然习惯理论知识的学习方法。理论知识的学习也主要是书本知识的学习,而我们的法学教育对于专业学生的训练也长期采用知识学习为主的方法。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是,能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专业术语和专业知识。但是,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不熟悉实际情况,不懂操作技能,缺乏社会经验。学习需要时问,实践经验则需要积累。司法既属于理论,又属于操作。法官和律师都需要积累办理过的案件数,因此,法学院的学生既要学理论,也要进行实际操作的训练。法学专业的学生们在校期问怎样才能获得实际体验呢?在目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鼓励学生多利用寒暑假时间到社会上做调查或参加司法实习,这样可以弥补课堂学习的不足。同时,聘请司法界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来学校为同学们开讲座,也对同学们的学习有帮助。并且,聘请外面的专业人士做报告,不应该只限于司法领域,还可以请政府行政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来做报告。这些报告含有书本上没有的丰富内容,不仅可以向同学们传授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可以传递他们的亲身体验。这些方法对同学们的经验积累大有裨益。 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在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我们大学的法学教育应该如何应对呢?我们无法改变市场规律,无法改变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我们能够改变的只能是我们自己:改变我们原来的观念,改革原来的做法,以适应新事物和新情况,用我们的改变适应新的变化
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第4篇
【 关键词 】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反思;误区
自从2002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就业率排名倒数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反思一直是个热门问题。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本问题在于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者纷纷主张引入实行实践性教学以改进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一时之间诊所式教育、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等西方法学教育的方式纷纷被引入我国,并被一些学者视为医治我国法学教育病疾的灵丹妙药。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确实存在问题,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对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的过程中,又产生了很多新的误区,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析正,就无法找出我国法学教育根本问题之所在,更无法从根本改变目前法学教育就业难的尴尬局面。
一、就业难的认识误区及其析正
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就业难一方面是因为法学毕业生在数量上供过于求;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学毕业生的在质量上不符合市场的要求。那么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
(一)法学专业人才供过于求的误区
事实上,我国中西部地区法律人才仍很稀缺。中国广大的西部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严重匮乏。由于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受当地恶劣自然条件影响,目前仍有213个贫困县没有律师为当地百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我国西部地区也出现过法官荒的局面,曾出现过甘肃一县级法院仅四名法官的尴尬局面。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武断地说目前我国法律专业毕业生供过于求尚不完全合适。我国法学毕业生的过剩只是一种相对的过剩而非绝对的过剩。 (二)法学教育质量差的误区
提到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有的学者引用一位法院院长的感慨:“名校法学院毕业的博士、硕士审理案件还不如干部”。从而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才是问题的关键。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极其偏颇,干部比大学毕业生强的地方,就是他们具有社会经验,如果说他们审案子比大学毕业生强,只能说明在我国审判的过程中需要的社会知识要多于法律知识,而这无疑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现象。事实正好相反,由于竞争的激烈,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保证了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所以单纯就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素质是越来越高的。
二、实践教学定位误区及其析正
传统教育将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性的教育,在教学方法上重理论,轻实践,从而使我国法学毕业生实际操作能力差,适应社会慢。
在此前提下,不少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失当,应当进行改革,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确实存在问题,但是在对其反思的过程如果将大学教育单纯定位为职业教育或者取消法本教育则又进入了另外一个误区。
(一)大学教育是否应当是职业教育
从现代教育的真正含义来看,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认为理想的教育除了知识内容的传授外,还要传授生命内涵的领悟、意志行为的规范,并通过文化传递功能,将文化遗产交给年轻一代,使他们自由地生成。
教育注重的是对人的综合能力的培养和潜在能力的开发,专业知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仅仅把教育单纯地当作实用的手段和学习认识的过程,教育便失去了它的本意。从职业教育的概念及特征来看,职业教育从其产生以来都是作为一个与高等教育并列的教育阶段而存在的,两者的差异性决定了两者不能相互取代。若将大学教育等同于职业教育,教育便失去了它的本意,因此大学教育不能定位为职业教育。
(二)法律职业所需技能是否都需在大学教育中完成
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应当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第二,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者基本的职业素养。第三,进入法律职业后还必须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解决问题的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技能、调查事实的技能等。
就世界范围来看,法学教育一般是分阶段进行的,通常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分开进行。而我国的法律结构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我国却不存在与其他国家相类似的职业教育阶段。如果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重任都交给法学本科阶段完成不仅不利于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而且就我国目前的教育结构现状来说,是难以实现的。
将法学教育的前两个任务交由法学本科阶段来完成是较为适当的,即通过大学四年的学习,首先要使学生掌握法学法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其次,要使学生具备法学执业的一些基本素养,至于具体的执业技能,应当由另一个专门的阶段来完成。因为,法学院的教育无论如何也无法替代职业教育提供的那种训练。很难指望通过改革,让大学承担起职业教育的任务。因此,目前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基础职业教育,学生在掌握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再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职业素养,而具体的法律技能的培训则交给其他专业机构独立完成比较合适。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可行路线之选择
在将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基础职业教育的前提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教学的地位也一目了然。为了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践教学方法,必须明确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症下药。 (下接05页)
(上接19页)(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障碍
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约束条件主要有两个:第一,物质资源投入不够。要推进实践性教学,资源的投入是必须的。然而,最初许多高校纷纷开办法学院的原因之一在于现在法学院的开办成本低,法学院的建设不需要建设实验室,只要几间教室,有几个法学教师,招一批学生就可以开办。因此,大部分法学院校无法从资源上保证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其次,教学人员实践水平不足。法学教育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师资的问题。要推行实践教学,首先要有一批具有实践能力的老师。但是在目前的体制下,社会对高校是以教授及其科研成果的数量为标准考评的,同样学校对教师能力的考评也是以其理论科研能力为准,高校教师出于理性人的考虑必定放更多精力在科研上,这种纯粹的理论性的研究也必然难以满足实践性教学的需求,因此,如果不对高校评价体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要求教师本身重视实践能力、具有实践能力不太可行。
(二)实践教学可行路线之选择
针对我国实践性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较为有效的方法是将实践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起来,将与法学实践有关的社会力量整合起来,为高校所用。
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第5篇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第6篇
5、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学分。没有参加社会调查、未交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者后成绩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6、对法律实践书面材料考核的内容有:法律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书面考核材料的内容与文字表达。法律实践成绩评定办法:
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由指导教师凭此规定成绩。电大分校负责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的成绩审核。
注:法律专科要求撰写的是:社会调查;法律本科要求撰写的是:法律实践。
二、毕业论文:
1.毕业论文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
2.学生毕业论文安排在修完全部专业主干课程,已修课程达到最低毕业学分80时进行毕业实践环节。
3.毕业论文是实施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4.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者当前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鼓励学生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
毕业论文的形式应为学术论文,本科字数不少于6000字,专科不少于5000字。
6.毕业论文的要求:学生应在事实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的知识,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应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合理,层次清楚,语言通顺。
7.毕业论文评分标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等,凡是成绩在及格以上者,给予5学分。
(1)优秀:观点明确,论述充分,论证严谨,有一定的独创性,科学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晰,语言流畅,格式规范,答辩中回答问题正确,重点突出。
(2)良好:观点明确,内容充实,有一定的理论性,论证较为严谨,逻辑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楚,语言流畅,答辩中问题回答正确。
(3)中等:观点明确,内容较为充实,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论证较为严谨,逻辑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较为清楚,语言流畅,格式较规范,答辩中问题回答基本正确。
(4)及格:观点明确材料较为具体充分,能运用所学的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结构较为完整,层次较为清楚,语言流畅,格式较为规范,答辩中问题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5)不及格: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为不及格:观点不明确或有严重的政治性错误,材料空泛或虚假,论证片面、紊乱、无逻辑性、结构不完整、层次不清楚、语言不流畅、文章体裁不符合规定,字数少于要求的字数,有剽窃、抄袭、由他人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答辩中不能回答问题或者表现出对自己论文的内容完全不熟悉。
注:本科的学生要求100的答辩,并且在答辩时用幻灯片的形式演示自己论文的主要内容。专科的学生不要求答辩,省校对学生的论文按30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复查,如果有成绩不符者,要求对所有的论文重新进行审查。
三、相关的要求:
1、学生应该和指导教师及时联系,有任何的问题和指导教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