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宏观经济学论文2000字 第1篇
在经济研究论文中计量经济学模型大致分为如下几类:经典模型、时间序列分析模型、Panel Data模型、离散被解释变量模型、受限被解释变量模型、非参数模型、非线性模型和其它模型。对这些模型应用研究在清华大学霍玲对1984-20xx年《经济研究》刊登的全部计量经济学论文模型的类型进行分类分析时得出以下结果[5]:经典单方程模型仍然是计量经济学论文最常用的模型方法,占总数的;其次依次是宏观时间序列分析模型、金融时间序列分析模型、离散选择模型、宏观Panel Data模型和其它模型;最后还有一些新型的计量模型方法,例如微观Panel Data模型、经典联立方程模型、其它时间序列分析模型、简单非线性模型、复杂非线性模型和完全非参数模型等[5]。她认为之所以经典线性回归方程仍然在计量经济学论文中占主导地位,直观原因是这个方法比较容易直观使用,另一个原因是相当多的论文主要是因素分析对研究的变量产生显著影响程度,而这背后的经济理论是不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模型假定为线性回归方程的形式。
大一宏观经济学论文2000字 第2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Granger因果检验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
一、引言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外商投资越来越成为全球经济的普遍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吸引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于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作用,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对此做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如钟昌标(2000)以综合生产诸要素为理论基础,研究FDI对GDP的贡献,认为FDI与GDP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FDI对GDP增长率的贡献从沿海地区到中西部地区由强转弱。姜东升等人对福建省的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研究得出了FDI与GDP是互为因果的。何晓琦(2005)等认为外资对我国经济增长并没有显著的影响。尽管有学者对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做了实证研究,但由于研究方法或选取的计量工具和所建立的计量模型不同,因此他们得出的结论也不尽一致,有些研究结论是建立在简单的相关分析或回归分析的基础上的,结论难免有些主观。基于此,本文将利用相关分析、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与建立回归模型等方法,对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做进一步的探讨。
二、计量模型与实证分析
1.变量及样本选取
研究过程中采用年度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FDI(元)与年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元)两个变量,样本数据范围为1983至2006年,所有样本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为使变量的币制统一,将年度FDI用当年平均汇率换算为以人民币为单位的值。
本文利用时间序列数据建立计量模型,借助统计软件,以期通过对容量为24的样本进行分析,找出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经济增长的关系。为了消除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对原序列分别进行自然对数变换,生成新序列分别为。
2.模型的建立与检验
用EViews软件包对FDI与GDP进行相关分析,得相关系数,说明FDI与GDP是高度正相关,可以进行回归分析。
首先设LFDI与LGDP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1)
式中,分别表示时期相应变量的值,为截距,为斜率,和为两个待估参数,表示均值为零的非相关误差。采用OLS法进行回归,结果为:(2),该模型中各解释变量的系数均以小于1%的显著性水平通过t检验,模型调整后的,F统计量的相伴概率小于1%,表明LFDI对LGDP有显著的影响,而从模型的自相关检验来看:DW统计量为,显然存在显著的正自相关。这可能是由于在回归过程中遗漏了某些影响经济发展水平GDP的重要变量的缘故,这也说明FDI不是影响GDP的单因子。由于模型(1)中没有包含这些变量,所以导致了误差项出现自相关。这表明要完整的表现FDI与GDP的关系还要对模型(1)做进一步完善。
3.模型的完善
本文考虑到外商直接投资FDI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可能有滞后作用,即经济增长不仅受同期FDI值的影响,还可能依赖于FDI的滞后值FDI(-1)、FD(-2)、…,同时反映宏观经济增长水平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明显受到上一年GDP值的影响,在动态计量经济模型建立过程中,如果一个回归模型不仅包含解释变量的现期值,而且还包含解释变量的滞后值和被解释变量的滞后变量这个模型就是自回归分布滞后(ADL)模型。下面利用Jorgenson(1966)提出的自回归分布滞后(ADL:Auto-regressiveDistributedLag)模型重新建模。
首先建立变量LFDI与LGDP之间的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ADL(1,2),采用OLS法,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回归方程(2)如下:
各解释变量中除LFD(-1)外其余变量的系数均以小于5%的显著性水平通过t检验,模型调整后的,F统计量的相伴概率小于1%,对数似然值为,AIC、SC的值较小,模型的拟合效果良好。
该模型可作为“一般模型”。根据“一般模型”中各解释变量的系数t检验结果,剔除不显著变量LFDI(-1),重新建模得到“简化模型”,回归方程如下:
(3)
SE:()()()()
该模型中各解释变量系数均以小于1%的显著性水平通过t检验,模型调整后的,F检验的相伴概率小于1%,AIC和SC值分别为-和较小,对数似然值较大,简化模型的效果不错。利用参数的Wald检验验证模型约束的有效性,在模型(2)中对的原假设得到检验的相伴概率为,所以不能拒绝该原假设。综上,模型(3)可作为反映我国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关系的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
从模型(3)可以看出FDI对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影响乘数为,但延期影响乘数为-,则说明在短期内FDI对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长期的影响作用并不十分明显,即从长期来看这种作用也是比较微小的。
与GDP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本节将进一步探究我国FDI与GDP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我们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方法来验证FDI与GDP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常理,如果变量X是变量Y的原因,则变量X的变化应先于Y的变化,基于此Granger(1969)提出了一种因果关系的计量经济学定义:如果用X与Y的过去值对Y进行预测比仅用Y的过去值进行预测有更小的预测误差,则称X是Y的Granger原因。
下表给出了各变量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滞后期取3)
在滞后期取3时检验结果表明FDI不是决定宏观经济水平GDP的Granger成因的相伴概率只有,表明在95%的置信水平下我们拒绝原假设,认为FDI是GDP的Granger原因,而GDP不是FDI的Granger成因的概率为,不能拒绝原假设。再分别取滞后期为4、5、6时可以得到类似的结果。因此两者的因果关系具有单向性,认为FDI与GDP的因果关系成立,FDI是GDP变化的原因。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针对我国的经济整体情况而言我国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额FDI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是正相关关系,且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其中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额FDI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动因,但不是惟一动因,也就是说还有其他重要原因影响着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由此可以得出,在我国大力发展经济的步伐中,要重视外商投资的作用。FDI的进入在短期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促进作用。在我国资金、技术十分缺乏的情况下,通过吸引FDI,弥补了此方面的不足,对繁荣我国经济是十分必要的。但从长期来看它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不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吸收和利用FDI的政策应该服从于我国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体制结构,服从我国经济形势的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将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控制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基本经济制度所能承受的合理区间。与此同时,我国应着力提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和水平,克服片面追求引资数量的错误倾向,才能充分发挥FDI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贺铿:《计量经济学教程》,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
[2]胡新文:入世后外商直接投资的新动向及我国的应对策略调整,《世界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第19~22页
大一宏观经济学论文2000字 第3篇
笔者是从一个独特的角度来归纳了计量经济学应用的20余年的发展。通过对《经济研究》近10年间刊载的计量经济学文章统计分析,目的在于对这期间计量经济学在经济研究中的应用过程有一个粗略的归纳,同时也能够初步探索中国经济学研究方法的转换与研究技术规范的转变。本文则通过计量经济学论文在《经济研究》刊文中的变动情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经济学内在的技术规范的形成历程。
近些年我国主要经济学期刊发表的计量经济学文章主要以应用研究型文章仍然占主导地位,数量远远大于理论研究。但应用研究所采用的计量模型和方法却呈现出多样的趋势:例“经济转轨中的企业退出机制”采用了Cox比例死亡模型和条件概率方法[1];“职业经理人进入民营企业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用到了二元选择的Logit模型[2];而就相同的问题也可采用回归模型和协整分析模型进行计量分析。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计量经济学应用研究已经用到了现代很多复杂的计量经济学方法。同时我们要注意到曾经的经典计量经济学方法仍然占有重要地位,在任何时候都不过时,是研究一般问题的首选方法:如“城市化与商品流通的关系研究”[3]、“流动性与资产定价:基于我国股市换手率与预期收益的实证研究[4]”。无论采用随机抽样调查还是大样本分析,线性回归分析方法仍然是计量经济学研究应用最多和最主要的方法。
大一宏观经济学论文2000字 第4篇
一、《宏观经济学》的课程特点
1.体系完善,理论抽象。宏观经济学在一系列假设的基础上,运用抽象分析方法,以国民收入为主线,构建了一个总量(GDP)、三大模型(简单国民收入决定理论模型、IS-LM模型、AD-AS模型)和四大问题(失业、通货膨胀、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的理论体系。宏观经济学的很多原理在经过归纳总结后,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严密的逻辑性。宏观经济学有大量的数学推导和数学模型,运用逻辑上的抽象推理,将经济社会中各种不同的经济活动抽象为单纯的数学符号,然后使用大量的数学公式和数学模型去演绎人们的经济活动。
2.流派众多,内容庞杂。宏观经济学的发展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开始,经历了新古典综合、货币主义学派、理性预期与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真实经济周期理论,发展至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由于经济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因素性以及人的有限理性,学者通过抽象分析,选择有限的决定性因素研究经济问题。由于对经济问题中同一因素的重要性认识不同,西方学者对问题中的决定因素选择不一样,导致研究的假设存在差异,经过逻辑推理、计量检验的结论、相应的政策自然不同。因此,各学派形成了自己的理论特点和主要观点,与微观经济学理论不同,宏观经济理论存在分歧与争论。
3.学科关联性强。宏观经济学以社会总量为研究对象,形成了国民收入决定理论,总供给和总需求是决定短期国民收入的两个主要力量,涉及产品市场、货币市场、国际市场和劳动市场;与此相对的是长期决定分析即经济周期论和经济增长论。因此,以宏观经济学为基础,形成了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发展经济学等之间的联系。通过宏观经济学的学习,学生熟悉和掌握宏观经济理论研究的方法和体系,为后续课程奠定必要的基础。
二、提高宏观经济学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
(一)结合学生特点选择教学材料
经济学院主要采用由中国人民大学高鸿业主编的《西方经济学》(宏观分册),该教材介绍了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其内容简单,框架清晰,涉及的数学工具相对较少,适合作为本科生的入门教材。同时,为了促使学生全面地掌握、理解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教师为学生列出课后阅读材料作为补充读物。
(二)合理设计课堂讲授内容
经济学院宏观经济学的教学课时为54学时,因此只能保证讲授最基本的经济学理论。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合理设计课堂讲授内容。因此,在教学改革中,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实际学习能力,合理制定课程的教学目标,进一步优化设计教学内容,确定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三)探索多样化课堂教学方法
1.重视启发式教学。宏观经济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课程。民族院校的学生主要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部分少数民族学生来自偏远的少数民族聚集区,他们的汉语水平和数学基础都相对较差,过于注重利用数学推导和数学模型进行理论讲解,会使学生产生畏惧心理,并降低其学习兴趣。因此,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内容,以学生周围世界和生活实际为素材,启发学生进行独立的思考,从而引导学生运用宏观经济学理论探讨现实问题,这样不仅能够加深学生对理论模型的理解,还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可以对所讲内容提出相关的问题,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讨论学习,为学生提供充分自由的表达、讨论的机会,促使他们自己去获取知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独立研究问题的能力。
2.重视案例式教学。案例教学是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以及学生的特点,运用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自主进行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学生的实务性和创新性,这一点正是经济管理专业学生最需要的,也符合民族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案例教学中关键的问题就是要选择、收集具有代表性的经济学案例,选择学生有能力分析讨论的案例,同时要使用本土化的热点案例进行教学和讨论,这样易于引起学生的兴趣,促使学生运用已有知识分析当前经济问题。其次,要求教师自身应当关注热点经济问题,注重收集新的经济资料,而且能够对经济问题有比较深入的分析。第三,在案例教学中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应该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案例的相关材料,给学生列出一些思考题,让学生积极思索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初步形成解决方案。
3.重视讨论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的目的在于通过讨论来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写作、口头表达以及研究和创新等多方面的能力。具体来讲,首先,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确定需要讨论的主题,并对学生进行分组;其次,引导学生课后通过图书馆、网络等途径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然后,组内同学针对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观点;下一步即在课堂上,各组成员代表阐述各自的观点,教师或其他组的同学可以进行提问,形成辩论;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发言,分析讨论的结果,并对该专题进行更深入的陈述。讨论式教学适用于一些学生比较熟悉的、比较感兴趣的内容。讨论式教学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更有助于学生培养独立思考和口头表达的能力,培养其创新思维、自学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的宏观经济学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重视实践性教学。宏观经济教学的最终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利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分析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经济现象和问题。因此,教师应该重视实践性教学。课堂上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外时间可以通过举办学术讲座、辩论会、经济论坛等各种活动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经济学院举办的“经济案例分析大赛”,在实践性教学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大赛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环节,参赛的同学可以以同专业或跨专业的形式组成团队。在初赛阶段进行自选案例分析报告的评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实地调研和数据收集,最终上交一份完整的案例分析报告。评委老师将对参赛作品进行全面审核后给出分数,依据得分情况评选出晋级复赛的小组。进入复赛的团队需要制作一份自选案例分析报告演示文稿(PPT)进行现场展示,展示之后将进行评委老师提问及选手答辩环节。决赛则由团队风采展示、自选案例分析报告PPT展示、选手答辩三部分组成。通过这种形式,可以考察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在展示过程中表现出的团队风采,协作能力,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等。除此之外,经济学院每学期都举办一期“经济沙龙”,通过自由辩论、自由发言的形式,鼓励学生关注经济问题,提高运用经济理论及方法的能力,也成为本课程的特色实践教学方式。
5.重视研究式教学。在研究性教学方式中,教师可以把科学研究的思想、方法和取得的新进展引入教学活动,赋予教师“教”的创新性内涵,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科学研究之中,在研究中学习、实践,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和不畏权威的批判精神。例如,在设计“经济增长与经济周期理论”这一章的教学内容时,教师和学生在课前应该通过课前调查认识我国经济增长的表现;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认知经济增长的内涵、特征变现,系统掌握经济增长的理论模型及影响因素,使学生建立经济增长的理论分析基础;确立研究专题,在吸收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师生进行研讨和调查研究。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撰写课程论文或研究报告,并且给予修改和评价。总之,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研究式教学模式,对培养具有主动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四)考核方式的选择
根据宏观经济学的教学目的,应该建立以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为基础,以综合运用能力为重点,以学习态度和实践能力为参照的综合考核方式。传统的闭卷考试形式在命题的过程中需要教师合理分布题量,把握主观题和客观题的比例,以防止学生通过考前死记硬背的方式取得高分,无法达到检验学生运用经济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目的。因此,还应该加大考核学生实践能力的比例,通过课堂讨论、课程论文、研究报告、课后习题等方式检验学生的实践能力,将实践考核成绩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或期中成绩,并结合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课程评定成绩的依据。
大一宏观经济学论文2000字 第5篇
经济学是一门重要学科,对国家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对于西方经济学而言,其具有一定的范式结构。西方经济学范式结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下,将发生演变。因此,必须对范式结构及其演变进行分析,使得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相联系,进而打破传统思维的局限性,从而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2]田海华.基于SCP范式的中国水电建筑产业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2009.
[3]王泽.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降低及其原因分析[D].华中科技大学,2008.
[4]王劲松.经济学三大范式的思想溯源与逻辑建构[D].上海财经大学,2010.
大一宏观经济学论文2000字 第6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是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八届_第一次会议通过了《_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宏观调控。”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特别是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基本上建立了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和宏观经济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在进一步深入,还有许多宏观经济法律需要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经济法的研究,加快有关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创立和完善宏观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宏观经济与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是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两个不同层次。宏观经济是指整个国民经济或国民经济总体及其经济活动和运行状态,如总供给与总需求;国民经济的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国民经济中的主要比例关系;物价的总水平;劳动就业的总水平与失业率;货币发行的总规模与增长速度;进出口贸易的总规模及其变动等[2]()。
微观经济是指个别企业、经营单位及其经济活动,如个别企业的生产、供销、个别交换的价格等。微观经济的运行,以价格和市场信号为诱导,通过竞争而自行调整与平衡;而宏观经济的运行,有许多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达到的领域,需要国家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出发,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2]()。
社会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一个整体,宏观与微观之间,生产、流通、分配、交换的各个环节之间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计划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经济调节手段。在现代社会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只有合理运用计划与市场这两种配置资源的经济手段,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计划与市场两者,市场处在更基础的位置,计划则是在市场作用下发挥宏观调节功能和微观指导功能。只有将计划和市场有机结合,才能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国家特别需要用宏观经济法律手段进行调控。
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民经济是指一国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和,以及社会产品再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总过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国民经济运行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市场机制主要侧重于微观层次,直接支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调整这些活动的法律为微观经济法,例如市场管理法等。宏观经济法侧重于宏观层次,国家通过政府及经济管理机关,以市场为基础,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税收、价格、国际收支平衡等法律,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而调整这些经济活动的法律为宏观经济法。
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宏观经济法,目前,宏观经济法是由许多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因此,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总称为宏观经济法。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国家同各级政府和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同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或公民之间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是规范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维护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顺利进行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
二、宏观经济法的任务和宏观经济法的特征
《_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规定为“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是指:保持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大体平衡。社会总需求包括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和出口需求;社会总供给是指一国国民生产总量和进口量。使总需求和总供给在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上做到总体平衡,是保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避免大起大落的基本条件。结构优化是要求资源配置合理化。保持不同产业和部门通过适当的投入产出,彼此间形成最佳组合的比例关系,使各种资源相互作用形成合力,使资源创造出最好的经济效益。以上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从总量、结构、速度和质量方面,概括了宏观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应该成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成为我国宏观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并在宏观经济法中加以规定。
宏观经济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其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或概括性的特征。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规范。宏观经济法除了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特征外,还有本身特有的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宏观经济法具有宏观性、总体性的特征
首先,从调整对象分析,宏观经济法不是以个别企业或经营单位及其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各种宏观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这些经济关系具有宏观性、总体性的特点,处于决定经济全局的地位。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检查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经济关系;货币信贷经济关系等,都带有关系全局的性质。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这些关系国民经济全局性、总体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宏观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宏观经济法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及其授权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包括经济职能部门或综合经济部门
实行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用法律手段调控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国家的有关职能部门如经济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以及社会监督部门等互相配合,共同协作,才能贯彻实施。因此,用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政府机关必须彻底转变职能,从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方式为主直接管理经济,转到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来间接调节和控制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宏观经济调控主体一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进行管理、调节和控制。
(三)宏观经济法中各主体经济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相对不对等性
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商品交换是权利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换。他们中的任何一方也不具有对另一方的产品的支配权利。每个人都只能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占有别人劳动产品的方法,只有用自己劳动的产品去交换。而在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中却并非如此。宏观经济调控一方拥有强大的国家调控力量和手段,并有法律赋予的广泛经济行_力,而受控一方则主要是承担接受这种调控的义务。当然,管理和调控,也要在尊重受控主体的经营自的基础上进行。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是极其明显的。这与民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所区别。国家通过财政、税收政策来调节不同部门、地区和各阶层之间的经济和利益关系时,受调节一方就只能接受这些调节措施及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性的特点,要求在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法律、法规时,要更加注意其科学性与可行性,更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并充分尊重受控主体的经营自,同时受控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义务。
(四)宏观经济法具有变动性
宏观经济法的许多内容和规定具有较大的变动性。这是因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任务和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需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内和国际经济、政治、社会形势加以确定和予以调整。1998年上半年,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已由调控需求转为扩张需求就是例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宏观调控也是不断变化的。以美国为例:1945年至1968年,美国政府以充分就业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1969年至1980年美国宏观调控政策以抑制通货膨胀为主要目标;采取了紧缩银根等金融货币政策和法律措施;90年代以来,美国实行了抑制通货膨胀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实现经济在低通货膨胀下的持续增长。我国应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经济调控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运用,不能一成不变。宏观经济法中有些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程序方面的规定,而有些则主要是关于宏观经济政策性的实体规定。以上两方面都有一定的变动性,而后者变动性则更大。因此,宏观经济法具有变动性,是宏观经济法的主要特征之一。
(五)宏观经济法调整方法的间接性和综合性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其特征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相同。由于国家调节宏观经济采用间接调控的方式,因此,宏观经济法也采取间接调整的方式,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经济杠杆的方式进行调节。同时采用综合的方法包括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方法进行调整。行政责任例如:国家为了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直接使用了行政命令的手段,取缔非法金融组织和非法金融活动,违反该行政法规,要承担被撤职、行政处分等责任;民事责任例如:被调控主体违反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法规,给国家和其他调控或被调控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违反宏观经济法律或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须承担刑事责任。
三、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体系
(一)划分宏观经济法体系的标准
根据法律体系的一般理论,宏观经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宏观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涉及到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保持经济总量平衡的宏观经济关系,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不同,也与其他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不同。宏观经济法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是构成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解决宏观经济问题,必须将市场机制和法律机制相结合,国家依法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才能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方法,采取间接调整的方式。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经济杠杆等方式进行调节。同时采用综合的方法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方法进行调整。由于宏观经济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有自己的调整方法即间接的调整方法和综合的调整方法,因此宏观经济法可以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法学界有关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的学说
由于宏观经济法的理论处于初创阶段,法学界特别是经济法学界对宏观经济法的体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引起“百家争鸣”,出现了许多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的学说,对宏观经济法体系作了有益的探索。主要学说观点有:
“例举说”,顾名思义,是指以举例的方式说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体系。其表达方式通常表现为“宏观调控法主要有(包括)……等”,还有“实践需要说”、“成分说”、“任务说”、“范围说”、“多种标准说”、“分层说”、“制度说”等多种学说[3]()。
宏观经济法是由丰富内容和多种形式的法律规范构成,它们互相关联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近年来,经济法学界有关宏观经济法的体系(一般称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讨论活跃,以上各种宏观调控法的学说,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推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理论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以上学说还存在不足之处,例如:“例举说”不能函盖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全部内容;其它学说有的将经济法调整的其他内容如规范市场行为和秩序的法律也列入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范畴,如:反垄断法等;有的将商法的内容如保险法等,也列入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范畴,这些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
(三)近年来法学界有关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的论述
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对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体系研究不断深入,出现许多宏观调控法体系划分的学说,主要有:
根据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贸易增长法等法律制度[4]()。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计划、产业法。计划法主要规范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的政策目标;产业法则是为了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范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政策目标,并规定了相应的宏观调控手段。2.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这些法律制度重点规范了市场经济中主要的宏观调控法律手段,即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手段,同时也规范了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3.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这些法律制度重点规范了如何保障市场经济外部条件的政策目标及其实施手段。4.对外贸易法。主要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实现[5]()。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指导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调节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与此相适应,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应由两类规范性文件组成:其一,规范指导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如产业调节法、计划法;其二,规范调节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法规,如金融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价格法等[6]()。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从内容构成上看,包括了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计划法的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计划法是指集中规定国家计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思想、原则、管理体制和程序的综合性法律规范性文件。广义的计划法则除前者以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计划的内容、编制和实施的法律规范。
经济政策法,是指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实体性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他们是国家宏观调控法体系中的主体部分。经济政策法通常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等。
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主要包括税率、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其他财政、税收、金融、信贷、价格、工资等方面政策工具及其运用。特别是对它们的综合运用。这些调节手段多规定于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外汇法、价格法等综合性汇率之中,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也颁布一些单项法规[7](、359-361)。
根据以上经济法学专家学者各种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的学说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经济法学专家对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的认识逐步趋于一致,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基本构成。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包括预算法)、金融法、税收法、产业政策法、投资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在此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学的原理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立法实践,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四)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_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基本上确立了宏观经济调控的理论体系,包括:计划宏观调控、财政税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投资宏观调控、价格宏观调控、国际收支宏观调控等[8]()。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理论体系及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宏观经济法的体系主要由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和宏观经济部门法构成。
1.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最基本的法律。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和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手段、宏观调控主体的职责权限、宏观调控的程序及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等[9]。
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预防和治理经济的非正常波动,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正在制定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注:1998年3月,由法学专家等组成的起草小组已经起草出《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草案)》,正在修改之中。)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包括以下内容:总则;组织与决定;增长目标的确定与组织协调;经济波动的预警与非正常经济波动的确定;非正常经济波动状态的治理;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储备;社会参与与咨询;法律责任等构成。
2.宏观经济部门法体系
根据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宏观经济监管关系及宏观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我国宏观经济法的部门法体系应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统计法、财政法、金融法、投资法、产业政策法、税收法、价格法、审计法、国际收支平衡法、经济审判法等构成。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
我国1982年的《宪法》,将“国民经济计划”改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作出的预测及其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简称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计划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宏观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计划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制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计划社会关系,简称计划关系。计划关系可分为计划实体关系和计划程序关系。计划实体关系包括计划主体关系。计划主体可分为计划审批主体、计划管理主体和计划实施主体。计划实体关系包括间接计划关系和直接计划关系。
计划法的体系是指计划法中各种计划关系相互联系所构成的逻辑整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内容以及计划法的调整对象,我国计划法体系的内容为:计划法的宗旨;计划的性质与任务;计划的职能包括:预测引导、政策协调宏观调控职能;计划管理体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计划管理权限、计划编制和审议;计划宏观调控目标体系包括:国民经济增长率、货币供应量、通货膨胀率、国民收入、就业率、国际收支平衡,以及人口增长等方面的重要指标等;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国际收支政策、人口政策等;计划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计划管理机关的权力和义务、计划制订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计划实施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计划制订的程序:包括计划的预测、编制、下达、反馈、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和协调;违反计划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2)统计法
统计是指对与某个事物有关的数据进行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数字可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统计可以分为自然技术统计和社会经济统计。统计法规范的统计活动是社会经济统计。社会经济统计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
统计法是调整在统计活动中发生的统计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活动是指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公布、监督和保存统计资料的活动。在统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统计关系。统计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在统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统计关系是统计法的调整对象[5]()。根据统计法的调整对象,统计法的体系具体内容包括:统计的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制度以及违反统计法的法律责任等。(3)财政法
财政是国家参与部分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调节社会供给和需求的总水平,以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目标。
财政法是调整财政收支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政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是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法律,是宏观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收入是国家通过财政各环节筹集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预算内收入项目主要有税收、企业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外收入有各项附加收入和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财政支出是国家为了执行其职能,把通过财政各环节筹集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和使用。财政支出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变化来调节总需求变化的,使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关系相适应。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产生的财政经济关系,包括财政管理经济关系;财政收支管理经济关系,财政监督管理经济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经济关系。
财政法的体系是由调整各类财政经济关系的各种财政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的整体。根据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我国财政法的体系由财政法总则、预算法、税收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财政监督法和财政活动程序法等构成。
财政法的总则应规定财政法的宗旨、任务、基本原则、财政法的主体及法律地位、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关系)、财政法的适用范围等。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预算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预算管理权,包括:各级权利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权;预算收支的范围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预算的管理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预算的审批、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决算制度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决算草案的审批;预算与决算的监督以及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等。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国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债法的内容包括:国债的种类;国债的发行;国债的使用(转让和抵押);国债的偿还;国债的管理等。
政府采购法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采购法应包括: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的形式;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政府采购的范围;违_采购法的法律责任等。
转移支付法是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转移支付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用于补偿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种无偿支出。转移支付法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般的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特殊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
财政监督包括:立法机构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政府专门机构的财政监督。
(4)税收法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社会公共职能,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依法强制、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经济活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手段,也是国家直接掌握和调节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经济杠杆。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主要来源。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在调节国家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法的体系是指根据税收法的调整对象,由各种税收法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包括税收征纳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管理法以及违反税收法的法律责任等构成。
税收征纳体制法是指国家税收权力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在税收方面权力和职责的各种制度。包括税收的立法体制和税收的征管体制;税收征纳实体法是指调整国家对税收进行征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税收实体法的体系包括流转税法(或称商品与劳务税)、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及其他实体税法;税收征纳管理法包括:税收征纳程序、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避免重复征税、预防偷、逃、漏税等;违反税收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等。
(5)金融调控法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一般是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例如: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支付;货款的发放与回收;票据的承兑与贴现;国内、国际货币收支与结算;金银、外汇的买卖;保险;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都属于金融活动的范畴。在我国,财政和金融,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两种有效的手段。金融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经济关系分为广义的金融经济关系和狭义的金融经济关系。广义的金融经济关系包括:_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对整个金融业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督管理经济关系;存款、贷款关系;结算关系;票据关系;保险关系;证券关系;期货关系;金融租赁关系;金融信托投资关系等。狭义的金融经济关系是指_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对整个金融业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宏观经济法体系下的金融调控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金融经济关系。
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金融调控经济关系和金融监管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调控经济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凭借权力,以公权者的身份,以行_、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为依据,对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主要以控制货币供应量为主,保持币值的稳定。中央银行不再对非金融机构办理业务,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中央银行通过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经济手段来抽紧或放松银根,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通过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来扩张或收缩信用,调节货币供应量,通过规定或改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交存于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从而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能力,以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节。金融监管就是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利用金融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例如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宏观调控关系和金融宏观监管关系,金融调控法的法律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和货币法三大部分构成。金融调控法中的中央银行法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核心,中央银行法主要规定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责、机构、货币政策、业务操作、金融监管、财务会计及违反中央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等;政策性银行法包括调整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法律规范,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补充部分,货币法包括通货法、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也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组成部分。金融法中的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不属于金融调控法的范畴,应划归微观经济法中市场主体管理法和市场交易管理法调整。
(6)投资法
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为了扩大再生产投入货币或其他资源,并将其转化为固定资产或金融资产的活动。投资主体分为政府、企业等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和外商。投资活动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投入工程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活动。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是指投入新建、扩建、改建与恢复方面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以外延为主的固定资产再生产;更新改造投资是指用于对现有国家资产进行更新的技术改造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是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的投资方式。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形成的证券金融资产的投资活动。间接投资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直接投资是投资法的调整对象。
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规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投资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国家对投资宏观调控的目的;投资主体的法律制度;投资范围的法律规范;投资方向的法律调整;国家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结构、布局的调控;投资资金管理,投资风险责任制度;违反投资法的法律责任;风险投资法等。
(7)产业政策法
产业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于一定时期产业组织和产业结构变化趋势的预测和发展目标的设立,同时规定各个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实现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在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由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的情况下,产业政策正成为指导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主要手段。它是政府将宏观管理深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间,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变化进行定向干预,从而达到各个产业部门的均衡与发展[11]()。
产业政策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通过产业政策的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我国产业政策法的体系主要内容应包括:综合性产业政策法、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和产业技术法构成。
综合性产业政策法是指体现某一时期产业发展的较为全面的国家产业政策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1994年_颁布的综合性产业政策法规《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以及相配套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标》等。
产业结构政策法是根据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一定时期内国家总的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即产业结构政策进行立法。以上作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贯彻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依据[5]()。产业结构法包括基本法律和行政性法规。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基本的法律,例如:农业法、铁路法、航空法、建筑法等。行政性法规包括支柱产业,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和建造业的法规,例如《汽车产业政策》等;短线产业及基础产业,以电力工业为中心的能源工业,以钢铁、铝、基本化工原料为主的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特别是铁路与通信业以及水利产业的法规,例如《水利产业政策》等;第三产业的立法,例如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产业、饮食服务业、旅游产业的立法以及调整和援助衰退产业制度,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其他相关的立法。
产业组织政策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同一产业内企业的组织形态、各企业间相互关系及产业组织合理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中规定,我国产业组织的政策目标是:促进企业合理竞争,促进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应该形成以少数大企业集团为主体的市场结构;对其他产业,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或者大、中、小型企业分布和企业数目较多的市场结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颁布了有关企业组织联合的行政性法规、企业兼并的法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法规及企业集团的法规,适当保护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正在制定之中。
产业技术政策法是调整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引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业技术政策法包括《科技进步法》、产业技术创新法、产业技术保护法、知识经济与产业技术、信息技术促进法、产业技术引进法等法律制度。我国产业政策的法律较薄弱,今后需要大力加强产业政策的立法。
(8)价格法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及政府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价格法是指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关系是指与价格的宏观调控、价格的制定、价格的运行以及价格的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以上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根据价格法的调整对象,价格法的法律体系包括: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价格管理体制;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的监督检查;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等。
(9)审计法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评估的一种经济监督行为。审计已成为国家从宏观上管理监督国民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
审计法的体系应包括:审计法的原则即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强制性及保守秘密原则;国家审计机关包括: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国家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审计监督法律制度包括:对国家机关财政收支审计,对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收支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外资的审计包括:对国际组织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对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收支的审计;另外还有对社会公共资金的审计;专项调查的审计及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审计程序法律制度包括:审计的准备和审计的实施;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等。
(10)国际收支平衡法
国际收支是指一国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同其他国家之间进行国际经济贸易、投资等活动发生的各种经济收入和支出的总和。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一国国际收入和国际支出大体相抵均衡,国际收入略大于国际支出。国际收支平衡是一国经济总量平衡的组成部分,对保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大体平衡,保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避免经济大起大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将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目标之一。
国际收支平衡法是调整国际收支平衡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收支平衡经济关系是指我国在涉外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国际收入和国际支出相平衡的经济关系。包括对外贸易经济关系、外商投资经济关系、海外投资经济关系、外汇管理关系、外债管理关系等。与此相适应的国际收支平衡法的体系包括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海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外债管理法等。
对外贸易法是调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外贸易法的原则、对外贸易经营者、服务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以及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还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配额管理、非关税鼓励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
外商投资法。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收支有密切的关系,在有贸易持续逆差的情况下,通过资本净流入来纠正贸易收支失衡和弥补外汇储备不足,从而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因此,外商投资法在国际收支平衡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外商投资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法、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法等。
海外投资法。包括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法、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法、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法等。
外汇管制法。包括外汇账户管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法等。
外债管理法。包括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法、外债统计监测法、外债登记法、对外担保法等。
(11)经济审判法
经济审判法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审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人民法院通过经济审判活动,保证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通过审理重大经济纠纷,处罚违反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活动顺利进行。
经济审判法的体系包括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经济审判组织的设置和职权、经济审判的管辖及收案范围、经济审判的监督(人大监督、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检察院的监督、再审程序的监督)、违反经济审判法的法律责任等。
以上11个方面的法律,构成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相互联系又相互统一,其特征都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密切相关,属于宏观经济法范畴,统一于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内。值得提出的是,目前,宏观经济法的体系处于初创时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宏观经济法律不断制定,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将得到加强,宏观经济法的体系虽会有所变动,但将得到不断充实和完善。一个完整的宏观经济法的体系将屹立于中国经济法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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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宏观经济学论文2000字 第7篇
(一)发展历程纵观统计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从中得出,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将统计学作为知识体系的核心,还具有较为独特、清晰的发展流程。这也就是说,我们能够利用3个发展阶段概括宏观经济统计分析。下文针对这三个阶段进行研究,并分析其中存在的基本问题。第一个发展阶段:在该阶段,经济学专家主要关注国民经济的重要统计指标,研究比较国家经济实力的实际发展情况。第二个发展阶段:属于国家经济核查体系的完善阶段。多数和本体系有关的部门,在分类上更加细化,使得国家经济核查体系逐渐完善。在本阶段,统计学设计思想也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进,确定核心指标,形成指标体系和国家经济行业分类体系,细化国民经济结构部分等,不断充实宏观经济分析中的科学统计体系。在科学应用统计学的基础上,优化资料配置,将社会经济危机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第三个阶段,也是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目前所处的阶段。在本阶段,在经济统计领域中,形成了微观统计与宏观统计互相促进、互相融合、不断完善的新局势,使得宏观经济统计分析迈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信息网络技术、电子商务、政府信息化、网络购物以及企业信息化等方面的发展,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的独立性地位更加重要。这就要求人们要从新的社会发展途径中,深刻理解经济统计,为统计分析打好基础。一些人无法全面理解国民经济核算,认为国民经济核算主要是只是用来说明宏观经济统计数据,这无法发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分析作用。此外,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在旅游业、收支分配调节、交通运输、物流、金融体系以及文化产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统计要求都无法得到满足。
(二)欧美发达国家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发展的基本问题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多数经济学专家和统计学专家都对宏观经济统计分析进行了研究。其中经济学家、统计学法威廉•配第就对国民收入总量进行分析、统计。随后,出现了价格与需求函数关系量化分析,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完善,进而实现统计和分析这两门科学的相互融合与共同发展。在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提出了国家经济核查体系,人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充实国家经济核查体系。此后,出现了投入产出分析法与资金流量表。这些都极大了促进了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的推广应用和发展。
(三)中国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发展的基本问题统计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检查与制定工作之一,在企业,乃至国家所有部门中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宏观经济统计分析成为了总结与分析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工具。但是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统计学数据等有关内容并没有获得较为深刻的利用,统计学的重要性经常被忽视。因此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要明确统计学在整个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的研究方向、核心地位、知识体系中的关键所在等,并不断发展此趋势,利用措施弥补数据的不足和数据质量问题,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采取现代统计学分析法,实现统计学的独立发展,以此发展宏观经济统计分析体系。
二、结束语
大一宏观经济学论文2000字 第8篇
关键词:经济增长率;宏观税负;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Granger检验
一、引言
宏观税收来源于国民收入,是国家进行决策,维持和平与稳健发展的主要收入来源。宏观税负的基本数理模型可以表达为MTB=T/GDP(T为宏观税收收入;GDP为国内生产总值)。税收在调节攻击与需求关系以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从而引出了税制优化理论。国内外学者对宏观税负对经济的影响做了颇多研究,但观点不一,主要有三种。第一,适度的税收能促进经济增长。例如:Scully分析了美国1929至_年联邦州和地方税收占GDP比重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得出结论:在宏观税负超过23%时,美国经济增长率下降[1]。这引发了一系列思考,研究税负与经济增长关系可能会得到一个最适税负值。第二,税收负担会抑制经济增长。供给学派的拉弗所创的拉弗曲线说明了过高的宏观税负水平会打击生产者的积极性,从而抑制经济的增长。Marsden找出10对人均收入大致相等但宏观税负不同的国家的数据,发现低税国家的经济增长率比高税国家大。[2]我国学者马栓友利用我国1979~1999年统计资料进行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回归分析,得出结论:税收收入每增加1 000元,GDP大约减少2 300元,过高的宏观税负水平会对经济起抑制作用[3]。第三,税收负担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不显著。如崔国森等[4]等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实证了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的影响,均认为我国宏观税负对 GDP 增长仅具有微弱影响。
二、浙江省宏观税负现状
本文采用浙江省各地区生产总值(GDP)指标来衡量其经济总量。另指出,宏观税负概念理论上并非是狭义中理解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而应该是实际上政府行为给市场、企业和居民带来的影响以及负担,也就是大口径宏观税负。但是考虑到数据可获得性以及计算的可行性,本文采用中口径的宏观税负衡量指标,即采用上述税负基本数理模型宏观税收收入(财政收入)与GDP的比重作为衡量指标。首先说明一个背景,1994年中国进行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并且划分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国家税和地方税。本文的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来源于_国家_。
1、浙江省宏观税负相比于全国的情况分析
通过公示MTB=T/GDP计算出浙江省税负和全国税负。
如图一所示,浙江省宏观税负普遍低于全国宏观税负平均水平,说明浙江省税负在全国范围相对较低,基本小于10%,而全国税负基本高于10%。并且,图中可以获知浙江省税负和全国税负都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1994年到2012年,浙江省总税负增长率为,超过了全国总税负增长率。
2、浙江省宏观税负特点及浙江经济发展结构分析
19年间,浙江省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了,增长率为3536%,全国财政收入增加了,增长率为2147%。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额为,总增长率为1189%。全国生产总值增长额为,总增长率978%。具体如表一。
从图二看出,1994年到2012年,浙江省宏观税收增长率普遍超过经济增长率,只在1996年、2002年和2004年例外。在1997年到2002年期间,宏观税收增长率远远超过经济增长率。在2008年之后,金融危机爆发使得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改变,宏观收入增长率回落,与经济增长率几乎持平。
我国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对第一产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从上表二看出,除了第二产业这个主要产业外,第三产业迅速崛起,逐渐成为跟第二产业不相上下的支柱产业。浙江省平均宏观税负在10%以下,而第二产业小口径税负达到15%,远高于浙江省平均宏观税负。
三、浙江省宏观税负和经济增长的协整检验
1、变量的设定和数据的选择
本文为了研究浙江省地区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从地区宏观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浙江省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率两个对应方面来研究。本文采用浙江省地区生产总值衡量经济总量。各数据均来自_国家统计年鉴。本文数据分析采用。
2、变量的检验与分析
一般情况下,研究对象序列数据为时间序列数据,研究过程中需要进行数据的平稳性检验。因为如果时间序列数据为非平稳数据,那么很可能会产生伪回归。本文采用平稳性检验即ADF方法对变量地区宏观收入增长(INCOME)、经济增长(GDP)、经济增长率(RGDP)、宏观税负(TB)进行单位根检验。
(1)ADF检验
首先,对GDP原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可得出ADF=,大于不同检验水平的三个临界值,则原序列为非平稳序列。再对序列进行一阶差分,进行单位根检验得平稳性序列。因此,GDP序列是一阶平稳序列。
以此类推,可以获知GDP、INCOME、RGDP和TB都是一阶单整。
(2)协整检验
如果两个时间序列数据是同阶单整,那么两序列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因而需要进行协整检验。
①经济增长(GDP)与宏观收入增长(INCOME)
GDP= INCOME
() ()
R2= DW=
从上述方程可以看出,宏观税收增长解释经济增长的部分为,解释程度高,经济增长(GDP)与宏观收入增长(INCOME)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宏观收入每增加一个单位,经济增长约8个单位。
在软件中选择proc-make residual series,得到残差序列,对其进行ADF检验。
上图(左图)检验结果表明,ADF=
②经济增长率(RGDP)和宏观税负(TB)
RGDP= TB
() ()
R2= DW=
由上述方程可知,宏观税负解释经济增长率的部分只有3%,解释程度过于低,说明浙江省经济增长率与宏观税负之间的相关性比较弱,宏观税负影响经济增长率的程度小。另外,宏观税负每增加一个单位,经济增长率减少个单位。这说明宏观税负的变化对经济增长率的影响比较小。这与许景婷和张兵[5]的结论一致。
上图(右图)的检验结果表明,AF=小于1%、5%和10%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模型拒绝了原假设,残差序列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的。说明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
③Granger检验
Granger(格兰杰)检验指的是对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检验。本文通过格兰杰检验方法检验1995年到2012年浙江省经济增长和宏观收入增长、经济增长率和宏观税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由表的检验结果表明,经济增长与宏观收入增长的因果关系不明确。在10%的显著水平下,经济增长率(RGDP)是宏观税负(TB)的单向因果关系。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通过上述的分析和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浙江省宏观税负普遍低于全国宏观税负平均水平,基本小于10%,宏观税负存在地区差异。并且浙江省税负和全国税负都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2、1994年到2012年,浙江省宏观税收增长率普遍超过经济增长率,只在部分年份例外。值得提的是,2008年之后,金融危机爆发使得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改变,宏观收入增长率回落,与经济增长率几乎持平。宏观税负存在产业结构差异,第二产业仍然是支柱产业,同时,第三产业税收收入逐渐增加到与第二产业不相上下。
3、对变量地区宏观收入增长、经济增长、经济增长率和宏观税负进行单位根检验,可知四个变量都是一阶单整。分别对宏观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宏观税负和经济增长率进行协整检验,得知浙江省经济增长和宏观收入增长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宏观收入每增加一个单位,经济增长约8个单位。浙江省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宏观税负每增加一个单位,经济增长率减少个单位,但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相关性较低。
4、值得注意的是,实证研究表明浙江省经济增长与宏观收入增长的因果关系不明确。在10%的显著水平下,经济增长率(RGDP)是宏观税负(TB)的单向因果关系。
综上,浙江省税负水平偏低,但宏观收入增长率超过经济增长率,这在全国也是普遍现象。虽然研究表明浙江省经济增长和宏观收入增长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宏观收入每增加一个单位,经济增长约8个单位,但是税收收入的膨胀,并不意味着对经济增长会持续产生正效应。这种增长的趋势还是需要被控制。
大一宏观经济学论文2000字 第9篇
经过3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无论是体制的转轨还是经济的发展都取得了重大成功。但同时也面临着经济大多依靠粗放型增长、贫富差距加大等诸多问题。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更好地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今后发展的重点。
“政治经济学”一词出现于17世纪的西方,作为一门学科则形成于18世纪七十年代,其标志是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问世。“政治经济学”一词从其起源就一直含有管理、控制甚至自然规则的涵义。后来,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他写作的主旨为研究生产和分配规律的《经济学原理》中认为,政治经济学是一门探寻社会现象规律的科学。而后,马克思在批判地吸取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第一次明确的为这门学科打上了阶级的烙印;为世界无产阶级的战斗指明了方向,并为社会主义最终取代资本主义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因为马克思所处时代的局限性,以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某些原理在当前情况下无法运用,这就需要我们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不断探索适合中国的道路,适合中国的政治经济学。